我单位在2016年5月期间领取的一本非税收入缴款书,由于初次使用,在开具票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两张填错的票据丢失,票据号码为193326127,193326129,此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应,现做作废处理。
特此声明
新化县人防办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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