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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的危机(客观、深刻)

本文约一万一千字,有点长,但是绝对值得一看,分析深刻到位、入木三分,难得的是客观公正,既有现象分析,也有解决方案。虽然是以前的文章,却和现在的情形丝丝入扣。希望能够有更多人看到,也希望能被高层看到,作为解决民间金融危机的基石。
 

本文作者是中共党员 经济师 李侠坤(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目录

一、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业的现状

二、河南省政府对担保业的“整顿”错在哪里

三、民间投资担保,不是非法集资

四、借款企业维持正常运转,是化解民间投资担保危机的关键

五、还本,还是付息

六、化解民间投资担保危机,政府应当做什么

七、案例分析:银众的悲剧

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依法治国

 

2012年12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广东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在河南省,就有一个令政府头疼、群众焦虑、企业叫苦,而媒体基本不登的问题:民间投资担保行业危机。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盖也盖不住的重大问题。

 

一、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业的现状

2010年12月以前,河南省担保公司一度达到1640家。就是在这一年,有几个央视记者跑到河南,拍了几张照片,发了一通议论,说是河南担保公司多如牛毛。瞬间风云突变。虽然没见明文规定,担保公司的市场广告几乎是一下子绝迹。紧接着,河南省政府宣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担保业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整顿。结果一直整到2011年10月份,担保业开始出现危机,并且迅速蔓延。郑州市政府迅速向出问题的担保公司派出工作组,但未能阻止危机的发展。2012年2月,据省工信厅网上公布,郑州市立案、高危担保公司达到八十多家。2012年12月,仅郑州市金水区立案、高危担保公司就达八十多家,全市应该有一百多家。在这些问题担保公司中,省政府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据作者所知至少有6家,有的已经人去楼空!还在经营中的担保公司都自称“只做银保,不做民保”。敢于做民间投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已经是寥若晨星。

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造成的恶果:一是群众因投资不能如期收回而恐慌,引发社会动荡;二是借款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困难更是雪上加霜;三是政府先是“批发”营业执照,后来又是发备案证又是发经营许可证,群众相信政府,结果还是被套,政府公信力一落千丈;四是媒体先是对担保公司评先进、送牌匾,后来又对民间投资担保诋毁、泼脏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媒体信誉也荡然无存。而河南省政府的所谓“整顿”,是造成担保业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实已经证明:河南省政府对担保业长达两年多的“整顿”,是对民间投资担保业的摧残,是民间投资担保业的一场劫难。其实质是基于对民间投资担保业的错误认识,对民间经济活动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政干预,并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

 

二、河南省政府对担保业的“整顿”错在哪里?

1.整顿的指向错误。

按照我们老百姓的理解,整顿应该指向违法违规的乱象。实际不是。

政府整顿的指向,一个是担保公司的数量。“通过这次整顿,约1300家担保公司将被‘洗’掉,淘汰率近80%”,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透露的信息令人触目惊心!担保公司拿到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决定它生死的应该是市场。政府企图通过“整顿”用行政手段淘汰担保公司,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整顿的另一个指向,就是担保公司的民间投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只能做银保,不能做民保”,这个话是政府向拿到“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口头交待的,还在这些公司安装了摄像头。政府还要求这些公司在报纸上做出《承诺书》,承诺不做“高息理财”。高息理财,就是指民间投资担保业务。否则,请问哪个政府官员能向大家说明:什么叫“高息理财”?禁止民间投资担保,是政府这次整顿所犯的最重大的错误,本文将在后面做详细说明。

 

2.政府整顿的思路错误。

2012年2月20日《大河报》消息:我省对“担保”“投资”企业实行专项年检,未获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暂不年检。我一直纳闷,获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不准做民保,未获许可证的也没见禁止,怎么回事呢?原来政府的“机关”在这里:喜欢的(不一定优秀)就发许可证,不喜欢的(不一定劣质)不发许可证,最后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把不喜欢的淘汰掉。这就是政府整顿的思路。年检应以企业是否遵守法规为内容。以许可证做为担保机构是否参加年检的条件,哪条担保法律规定的?有许可证但已人去楼空,你还年检什么?

我还注意到:这条消息最后说,未获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暂不年检,也不吊销,待省整顿办出台具体政策后再做处理。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对的。

 

3.政府整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看看这次政府对担保业整顿的行为:整顿前是发备案证,整顿后又发许可证、安装摄像头、禁止民间投资担保、通过年检绞杀担保公司,都是依据哪一条法律?

2012年11月21日《环球时报》一篇文章中说: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说,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抓手,这个抓手很容易腐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果很多腐败都会向其他抓手延伸,比如备案、监管、年检。河南省政府对担保业的监管、整顿,恰恰就是停留在这几个环节上。请河南省政府在报纸上公布下列政府信息:备案证、许可证、摄像头、年检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多少?以回应社会上有关腐败的传闻。

政府整顿担保业所以会出现上述错误,就决策层来说,是源于对民间投资担保的错误认识。政府官员也是人,是人都会犯错误,这在我党历史上屡见不鲜。作者认为,政府对民间投资担保的认识,在下列方面陷入误区:1.混淆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套用处理非法集资的模式处理民间投资担保问题。2.认为担保公司是担保业危机的根源,打击的重点指向担保公司。3.把帮助群众要回本金做为化解担保业危机的基本方针,但收效甚微。不纠正上述错误认识,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是不可能的。

 

三、民间投资担保,不是非法集资

1.政府把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

在有些政府官员脑海中,可能存在这样一条等式:民间借贷=高利贷=民间投资担保=非法集资。2011年11月,郑州市政府开始向出问题担保公司派工作组。有的工作组人员见到群众,第一句话就是:“反正是非法的,要过来多少算多少。”发给群众的资金登记表,赫然注明“存款”“集资”字样。有群众拿借贷合同到管城区法院询问是否非法集资,一位“庭长”让他到郑州市政府中小企业局下属专案组“甄别”。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法院居然让拿到政府部门甄别,这不是乱套了吗?2012年8月9日,我收到一则短信,署名“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内容:“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拒绝高利诱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用意是好的,但是没有意义。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处置应当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算个什么机构?对全国发信息(得浪费多少钱?),难道全国遍地都是非法集资?

 

2.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关键看资金是否流向经济实体(生产性企业)。对担保公司来说,资金流向生产性企业并且确实用于企业经营,那就是民间投资担保。资金流向非生产性企业或者去向不明,则实质是非法集资。

民间投资担保,顾名思义,就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必须先有借款企业,后有投资担保。如果借款企业急需用钱,担保公司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民间融资,仍然属于民间投资担保。如果没有借款企业就向社会融资,那肯定是非法集资。

有的担保公司老板,自身拥有生产性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他通过担保公司向民间融资,用于自身实体企业(不是担保公司)经营,则属于民间借贷。对于他的担保公司来说,属于民间投资担保。有人说“自用”就是非法集资。“自用”要看怎么用。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实体企业融资,为什么不可以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

有的担保公司,部分资金流向生产性企业并用于企业经营。这部分业务就属于民间投资担保。部分资金去向不明,这部分资金就属于非法集资。要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有的生产性企业老板,拿到借款以后,并未用于企业经营,而是转移、藏匿、做其他投资,这位老板就属于非法集资。担保公司老板则属于民间投资担保。要实事求是,各是各的帐,不能是非混淆。

 

3.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提到非法集资,政府往往摆出一副救世主的面孔,教育群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说法正确,但不完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省以三星、百花为代表的非法集资一度泛滥。从三星、百花的经验看,非法集资的特点,就是用后面集资者的本金,付前面集资者的利息。百花的月息是3%,年息36%,也就是说,本金可以支付近三年的利息。由此可见,如果国家不进行干预,非法集资的资金链是不会断裂的。非法集资的实质,是非法集资者吸收的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挥霍、转移、藏匿,因此不会创造任何社会财富。它就像长在国家金融肌体上的恶性肿瘤,不断恶性膨胀,直至实体经济资金枯竭,国家金融体系崩溃!这才是非法集资的真正危害。

非法集资已经入刑,但社会上有不同议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里是这样描述非法集资的:“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下是量刑)”。在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里,还有一条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下是量刑)”。上述议论的焦点是:两罪的区别搞不清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第一、二、三条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五、六、七、八条分别是“金额”、“股债”、“基金”、“广告”,各有对应罪名,核心是吸收资金。只有第四条是这样解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作者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下内容为资金转移、藏匿或去向不明等)”。吸收资金就是集资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我看到网上有专家学者建议两罪合一,我赞成这个建议。合并后的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好,直接点明问题的实质,消除公众认识上的混乱。为了照顾大家的习惯,本文继续采用“非法集资”的说法。

政府首先要自己搞清什么是非法集资,才能教育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特点和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且举报这种罪行,也才能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4.民间投资担保属于民间借贷,利国利民。

民间借贷,就是民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所谓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就是政府不插手、不干预。温州有一家政府成立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令人莫名其妙:民间借贷为什么要跑到政府登记呢?在有些政府官员心里,好像什么事都要经过政府“审批”,否则就不是阳光化。这种心理显然是错误的。只要是借贷双方平等自愿,政府都无权干预,包括高利贷。什么是高利贷呢?高利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贷四倍的,可以视为高利贷。高利贷仅限于民间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关系,非法集资则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而且资金不进入生产领域,是否特定对象是判断两者非罪与有罪的要件。对高利贷政府是否可以干预呢?不可以。只要是两厢情愿,法律仅仅规定政府不予保护而已。民间借贷利率低于银贷利率四倍受国家保护,放贷者就一定能够拿到吗?不一定。这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确实无力还债,政府也没办法。否则,银行那么多呆帐又是怎么来的?政府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的,仅限于恶意欠债。如果放贷者采取暴力追债,那就触犯刑律,受法律严惩的不是借贷者,而是放贷者。投资有风险,损失自己担,不仅指非法集资,所有投资都一样。例如民间投资担保,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担保公司失去代偿能力,投资者也会蒙受损失。

民间投资担保是民间借贷的一个特殊部分。担保,是借贷双方的中介,为放贷者提供担保,向借贷者收取费用,促成借贷关系的建立。担保这种民事行为自古就有,凡有代偿能力且为借贷双方所信任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担当。担保公司这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则是把担保这一民事行为专业化了。民间投资担保的特点,就是通过担保公司这个中介,把老百姓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借给实体企业,缓解企业融资的燃眉之急,促进经济的发展,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与非法集资完全不同。这与目前政府所说的民间投资也不同,民间投资通常指民间的巨额资金,那些与老百姓没有关系。

前文说,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平等自愿,政府无权干预。但对于民间投资担保来说,由于担保公司要由政府发放营业执照,这就给政府规范担保行业提供了可能。但这种规范只能通过制定监管细则,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不是随意“规范”、胡乱“整顿”。

政府划清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对民间投资担保采取扶持政策,非法集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侦办,是化解民间投资担保危机的首要条件。

 

四、借款企业维持正常运转,是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的关键。

担保业危机发生后,政府和群众一起把矛头指向担保公司。2012年9月,我向一位政府工作组成员询问借款企业情况,这位年轻人回答很干脆:“我们只管担保公司,不管企业。”有的担保公司老板被逼卖房卖车甚至贱卖企业资产,但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济于事。群众更不必说了,拥到担保公司要钱,个别人采取过激行动,砸坏担保公司办公设备,吓得老板不敢露面,大家只能剩下干瞪眼。

对于民间投资担保来说,无论政府还是群众,把矛头指向担保公司,是不可能拿回群众投资的。因为群众的投资进入了借款企业,现金变成了设备原材料。如果借款企业资金链断裂,将无力还本付息。担保公司虽然有代偿的法律责任,但一旦债务过多超出代偿能力,他们也无能为力。这是经济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无论政府还是群众,特别是政府与其把打击的重点指向担保公司,不如把关注的重点放到借款企业。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了解借款企业的情况,看借款企业有什么困难,政府能提供哪些帮助,使企业把断了的资金连接上,重新维持正常运转。只有这样,群众才有望收回自己的投资。

例如:许昌市有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所做项目多为政府项目。项目完成交工以后,政府却迟迟不支付工程款。许昌市、县政府共拖欠工程款三亿多元。由于这些钱许多是这家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借民间的,如果许昌市、县政府不尽快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不仅银行、群众收不回投资,这家房地产企业很可能破产!令人奇怪的是:2012年10月下旬,许昌市警方突然以涉嫌非法集资将该企业老板刑拘,抄走该企业全部财务资料,造成该企业全部项目停工停产,蒙受巨大损失!2013年3月,许昌市检察院以非法集资、骗取银贷、抽逃资金三项罪名,对该企业老板提起公诉。前文已经说明,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就说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怎么是非法集资呢?如果不是许昌市、县政府拖欠该企业工程款,该企业又怎么会拖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呢?政府拖欠民企工程款不给,反而羁押该民企老板,抄走全部财务资料,难道这样工程款就可以不还了?权力如此横行霸道全国罕见,应当引起国务院、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借款企业维持正常运转,是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的关键。即使这个过程漫长,也只能如此。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五、还本,还是付息?

担保业危机发生后,群众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本金。很多人挂在嘴上的话是:“利息不要了,把本金还给我”。还有群众说只要还本金,打七折八折也行,悲情一目了然。政府工作组也对群众说:“本金都要不过来,还要利息呢!。”听说政府还有“只准打本金不准打利息”的规定。政府和群众一起逼迫担保公司归还本金,压力山大。但是,一年半过去了,各家出问题的担保公司,群众的本金很少有全部拿回来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投资客户的本金并不在担保公司手里,而是在借款企业手里。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代偿借款企业的借款。

那么,我们转向借款企业索要本金应该可以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道理,但现实为大。现实是:群众的现金借给借款企业以后,变成了设备原材料进入经营运转。而群众要的是现金。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要企业归还本金,无疑让大批中小企业破产。例如房地产企业,房子盖到一半,正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他怎么可能归还本金?只有房子盖好卖出拿到售房款,才有可能归还借款(包括银行贷款)。至于那些资金链已经断裂的企业就更不必说了。一旦企业破产,投资者损失更大,这就是风险。

现代企业经营几乎没有不借款的,因为这样可以降低资金成本,“以小博大”。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期长,哪有傻到全部拿自己的钱盖房的?都要贷款。贷款期限到了,房子没盖好,怎么办呢?借新账还老账,这就形成所谓“资金链”。如果让一个企业把借的钱一下子全部还掉,资金链就会断裂,企业就会破产。银行也一样。除了资本金,银行的钱都是借储户的。如果大家都到银行取本金,那叫“挤兑”,银行也会垮掉的!那么,连接“资金链”的是什么呢?利息。利息是什么?利息是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没有利息,谁往银行存钱?没有利息,银行怎么会贷款?利息的来源是什么?企业经营创造的利润。要求担保公司或借款企业“只还本,不付息”的想法,看起来挺宽容,实际是无知。

因此,逼迫担保公司或借款企业归还投资客户本金的想法,只能是一条死胡同。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要求借款企业先付利息,在条件允许时逐步归还本金,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仍然有效。

第一、借款企业不还本金,等于继续借用投资客户的资金,继续付利息就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顺理成章的事。

第二、利息和本金相比微乎其微,可以大幅度缓解企业还款压力,有利于重接资金链,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第三、群众投资就是为了获得利息。如果借款企业正常打息,不正是群众所要求的吗?

第四、民间借贷成本高,借款企业一旦获得产品销售款,或拿到银行贷款,会主动归还投资客户本金。

第五、由于资金可能不会一步到位,所以我主张优先清偿小额客户,减少客户人数。大客户拿到利息也不吃亏。

第六、利息过高,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协商降低利息。对于群众来说,相对于“只要本,不要息”,利息是可以商量的。只有互利,才能共赢。

第七、如果借款企业利息都付不起,怎么办呢?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协商,定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等企业资金到位时再兑现本息。只要企业不破产就有希望。

总之,借款企业先付利息,逐步归还本金,是化解担保业危机的唯一出路。前提是借款企业维持正常运转。

怎样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的问题,我已经回答完毕。首要条件、一个关键、唯一出路,核心只有四个字:“和气生财”。那么,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的“三部曲”,有谁来操作、推动呢?政府。

 

六、化解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政府应当做什么?

第一、明确担保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掌握全行业的发展情况。不应也不可能参与具体案例的监管。政府主管部门以央行为宜。

第二、制定担保行业监管细则。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退出、撤销条件,注册资金的金额、管理及使用规定,业务范围,融资、借款、担保的基准费率及浮动区间,对虚假注资、虚假合同、突破费率规定等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目前全国没有一部法律和政府文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制定这部监管细则,一定要征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担保行业人士的意见,严防少数官员和专家关起们来“闭门造车”。

第三、明确担保行业的政府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法规,具体负责担保公司的成立、年检、撤销、监督、处罚等监管措施。政府执法部门非工商行政管理局莫属。各级工商局不能只管“批发”营业执照,还应担起执法责任。

第四、明确宣布民间投资担保合法,政府予以扶持。2011年11月央行已经宣布民间借贷合法,并已成为全国共识。哪有民间借贷合法,民间投资担保非法的道理?

第五、划清民间投资担保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凡资金流向经济实体的,应认定为民间投资担保予以扶持;凡资金未流入经济实体或去向不明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由司法机关侦办处置。

第六、具体到河南省政府:

1.应撤销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一律收回。全部拆除安装在担保公司内部的摄像头。

2.凡资金流向实体企业的担保公司,应视为合法民间投资担保予以扶持。

3.凡借款企业都能正常付利息的担保公司,都可以参加年检。不得以没有“许可证“为理由拒之门外。

4.开放担保行业广告。凡通过年检的担保公司,都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广告,恢复正常业务。担保公司的生死由市场来决定。

5.凡借款企业回款有困难的担保公司,政府应视借款企业情况予以帮扶。鼓励企业先付利息,逐步、分批归还本金。

6.政府工作组应成为连接政府、群众、担保公司、借款企业之间的纽带。职责由“维稳、包办”转为协调。每个工作组有两个人足够。

7.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侦办,行政机关不宜卷入其中。积极返还群众集资的,可减轻刑罚。

我相信,只要政府实行正确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投资担保业危机会逐步化为无形。如果政府继续坚持错误的政策,结果只能是:借款企业破产倒闭、担保老板倾家荡产、群众投资血本无归、政府威信扫地,民怨沸腾,社会持续动荡!

 

七、案例分析:银众的悲剧。

河南银众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一亿元,有政府发放的“经营许可证”,在郑州市农业路自购办公场地1182平米。公司老板自有三个企业(包括担保公司),投资近一亿元。该公司投资月息1.8%。借款企业有6个,共借款1.2783亿元,最大一家借款一亿元。这家最大借款企业,下面有两处矿,两处房产项目。问题就在这家最大借款企业,两处矿一直没有投产,原因是环保、安全评估难以通过;两处房产也没有完工。还款出了问题。

2011年12月下旬银众开始出现本息兑付问题。根据该公司2012年2月公布的资料:公司现有投资客户562人,融资1.2783亿元,已偿还投资客户1732万元。2013年元月,据该公司投资客户说:银众公司老板的企业,一个卖了,一个没开业,一个抵押。最大借款企业把一个铝矿转给担保公司老板抵账。其他借款企业两个还款,一个跑了。2012年3月以前到期的投资客户,银众老板倾家荡产代偿本金20%,约4000多万。4月以后到期的客户没收到钱。2012年11月,银众担保老板被警方控制,以涉嫌非法集资侦办。

分析:

1.截止2011年12月底,银众担保融资余额是多少?通过登记统计当时全部投资客户的合同投资金额即知。

2.截止2012年12月底,银众还欠投资客户多少本金?合同投资金额扣减2012年银众偿还金额即知。

3.截止2011年12月底,借款企业通过银众借款各自金额及总金额是多少?向银众公司查各借款企业借款凭证即知。

4.银众老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将上述1与3相比可知。若1大于3,大于部分涉嫌非法集资;若3大于或等于1,则该公司老板无罪。

5.最大借款企业老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若所抵矿产价值大于或等于借款金额,则无罪;若所低矿产价值低于借款金额,低于部分涉嫌非法集资。

6.跑路借款企业老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警方抓捕以后经审问才能知道。

7.银众投资客户的希望在哪里?银众公司和借款企业名下的企业能够投产、完工、正常运营。这也应该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某警官询问上述所抵铝矿一位股东,该矿开工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回答是2000多万。担保公司老板倾家荡产偿还投资客户4000多万。如果少还2000万,用2000万使该矿开工,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听说该矿早就建好了,因为环保,安全证办不下来,一直无法投产。究竟是什么原因?政府不应该调查一下吗?

银众的悲剧,就是目前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业的悲惨写照,值得我们深思。悲剧的形成,不仅是由于政府基于错误认识而实行的错误政策,还有行政体制上的原因。

 

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依法治国

2013年元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中纪委会议上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引发社会热议。我想加两个字:“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国家最高层级的制度。民间投资担保、反腐败、官员公开财产制度、三公消费、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等等,最终都必须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实现。

请看事实:

政府为什么在“批发”营业执照以后,又敢滥发备案证、许可证?为什么就敢在担保公司内部安装摄像头?这是什么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没有法律约束,连个《监管细则》都没有!

郑州市街头的报亭一下子消失了!谁敢如此大胆?执法局。理由:占道,违章建筑。谁的命令?郑州市政府。结果:郑州市报刊零售量下滑80%,原报刊亭主生计成了问题。全国省会城市都有报刊亭,都是违章建筑?2011年6月21日中宣部、出版署、住建部联合发文,2011年10月20日郑州市政府下文,都说要建设、发展报刊亭。政府说合法就合法,说非法就非法,这是法律吗?不是,是滥用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依据。哪条法律规定街头不准设立报刊亭?这件事情,建议郑州市政府重新考虑: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选址,市邮政局出资重建报刊亭,租给原报刊亭主经营,邮局、报社与报刊亭主签订代售协议。这样不仅方便市民购买报刊,保障了原报刊亭主的生活,而且还可以提升郑州城市文化品位。报刊亭会成为郑州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012年11月28日,省会主流媒体《大河报》报道:郑州轨道公司“工人工资打白条,五亿多元购地王”。郑州轨道公司是郑州市政府下属全资国有公司,任务就是修地铁。拍地的也是郑州市政府。我奇怪的是:郑州市政府怎么就让郑州轨道公司参加拍地了呢?是滥用行政权力,没有法律约束!目前,这条消息成了烂尾新闻,悄无声息,没了下文。不吱声就等于没事了?郑州市政府必须在媒体上说明是怎么回事!

最近媒体热议官员财产公开问题。广州某人大代表公然质问:“ 全国人大有财产公开的法律吗?”这个真没有!听说国家议了二十多年 ,硬是没搞出来。为什么?听听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怎么说:“最大阻力就来自于家庭财产较多且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的官员。这是一场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博弈,权利和法律的博弈,也是公众利益和官员利益的博弈。”说得好啊!贪官污吏的赃钱是怎么来的?还不是依靠权力吗?公布官员财产,那是比挖贪官祖坟还恐怖的事,他们能不“阻力”吗?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远不是一句话那么轻松!

所以我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什么“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民主”,而是依法治国,最终结束行政权力滥用的局面。这要依靠全国亿万人民群众、群众中的8000万普通共产党员、政府中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共产党员以及党中央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中国政治体制的问题,不在形式,而在实质。这正是我写作本节想说明的问题。 。

我们的政府官员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所以他们办事情,一要先听上边的命令,二要靠群众来推动。想要他们自己纠错,很难。党中央日理万机,不可能天天下命令。他们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也不敢天天下命令。怎么办呢?那就靠我们亿万群众来推动。我写文章就是在做推动。好在党中央的心是和亿万人民群众相通的!

自2010年9月以来,我写了几篇关于民间投资担保的文章:《怎样判断担保公司的实力》、《 对担保行业发展的几点看法》、《发展,还是毁灭?》、《浴火重生,健康发展》。都发到了网上。本文《民间投资担保,不是非法集资》也会发到网上。全国有兴趣的朋友,在百度网上点击“李侠坤”三个字就可以看到。欢迎社会各界朋友过目、指教、转载!如果有纸质媒体敢于转载,那您就是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也许您的媒体会火一把,谁知道呢?个人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但如果全国形成共识,则力量可以排山倒海!

最后来点自吹:愿本文成为沐浴民间投资担保的春风,成为敲响非法集资的丧钟,成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春雷。

(2013年2月21日发表,4月8日修订)

编者按: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表示要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也算是金融行业破冰的开始,作者当自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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