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0〕1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娄政法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废止”和“失效”目录的,不再清理;未列入2008年清理范围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即已自动失效,因而不予清理。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含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未经县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文件,因而不予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定期清理,按照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二)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为方便执行机关和公众掌握,本次清理前已经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的“失效”目录统一公布,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四统一”制度重新公布。
(四)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研究提出清理建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各部门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及继续有效的,应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好《新化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于2010年9月30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还应按制定程序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有关材料。
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各部门(单位)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其中,修改的,还应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清理结束后,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连同《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应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送《2010年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未办公报、网站的政府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清理结果公布后,县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进行清理,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删除掉。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从2010年9月6日开始,各有关单位均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和上报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将于10月31日前将《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报至市政府法制办。
请各单位到新化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栏处下载要求上报的附件(http://www.xinhua.gov.cn)。各单位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刘长岭;联系电话:3238368;邮箱地址:xhxfzbgs@163.com。